一般來說,當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USTB) 時,所有來自美國境內與該貿易或業務相關的收入均被視為實際相關收入 (ECI)。一般而言,外國人必須在稅務年度內從事在美國的貿易或業務,才能將該年度獲得的收入視為ECI,即在美國應納稅的收入。外國人可以是非稅法定義居民 (NRA) 或外國公司。
如果外國人在美國擁有並經營銷售服務、產品或商品的業務,則除某些例外情況外,該外國人是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例如,在美國銷售購於美國或外國的庫存財產所獲得的利潤是實際相關的貿易或業務收入。
無論該收入與稅務年度內在美國開展的貿易或業務之間是否存在任何联系,此規定均適用。如果USTB 銷售庫存,則由此產生的收入顯然屬於ECI。如果外國公司其位於其他國家的總部,在USTB未參與的情況下也直接向美國客戶銷售庫存,若庫存所有權在美國轉移,則該收入也可能屬於ECI。
外國人士在美國提供個人服務時,通常被視為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但是,該業務活動必須「大量、持續且定期」,才能符合USTB的資格。
對ECI 的課稅是將ECI淨值按累進稅率或租稅協定下的較低稅率來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從總 ECI 中扣除相應金額,以得出應稅淨 ECI。
以下討論將幫助您確定您是否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某些類型的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 (FDAP) (英文) 收入被視為 ECI 收入,因為:
- 某些國稅法規條款要求將此類收入視為 ECI;
 - 某些國稅法規條款允許選擇將此類收入視為 ECI;
 - 某些類型的投資收入如果通過以下兩項測試之一,則被視為 ECI:
	
- 資產使用測試——收入必須與用於或持有用於美國貿易或業務的美國資產相關。
 - 商業活動測試——在美國進行的貿易或業務活動是收入實現的重要因素。
 
 - 在有限的情況下,某些類型的外國來源收入可能被視為與美國貿易或業務實際相關。請參閱第 519 號刊物, 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以下類別的收入通常被認為與美國的貿易或業務有關。
- 若NRA 持有「F」、「J」、「M」或「Q」簽證以非移民身分暫時居住在美國,則該NRA 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持有「F」、「J」、「M」或「Q」簽證的非移民所獲得的任何美國來源獎學金或研究資金的應稅部分均被視為與美國的貿易或業務實際相關。
 - 如果外國人是合夥企業的成員,且該合夥企業在稅務年度的任何時間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則該外國人被視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 當外國人在美國提供個人服務時,通常被視為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
 - 出售或交換美國不動產權益(無論是否為資本資產)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均應按照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的方式納稅。外國人必須將收益或損失視為與該貿易或業務實際相關。
 - 如果NRA 做出選擇,不動產租賃收入可視為 ECI。
 
注意:如果您在美國的唯一業務活動是透過美國居民經紀人或其他代理人進行股票、證券或商品交易(包括對沖交易),則您不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
注意:某些類型的收入通常在所得稅方面被視為 ECI 或 FDAP,但在預扣稅方面可能不被視為 ECI 或 FDAP。
適用稅率
您在稅務年度內獲得的與您在美國的貿易或業務實際相關的收入,在扣除允許的扣除額後,按適用於美國公民和稅法定義居民的累進稅率進行納稅。
稅務年度
一般而言,只有當您是非稅法定義居民或外國公司,並在稅務年度內在美國從事貿易或業務時,您才會獲得實際相關收入。但是,在其他稅務年度收到出售或交換財產、提供服務或任何其他交易的收入,若與在交易發生或提供服務的當年實際相關,則該收入被視為與該稅務年度實際相關。